【華人世界時報 CWNTP 應瑋漢】 


籲修動保法!名人、立委攜手為流浪動物發聲

為推動動物保護法修法,眾多名人及立委齊聚一堂,發表 “2012台灣流浪動物宣言",一同哀悼十三年來枉死於收容所的流浪動物,並大聲呼籲推動修法,以解決流浪動物濫捕濫殺的問題。包括知名作家朱天心、導演侯孝賢、時尚攝影大師林炳存,知名藝人藍心湄、陳嘉唯、蔡詩蕓、大支、蛋堡、陳芳語等等也都到場聲援,藝人黃湘怡也熱心贊助茶點供應活動使用;青輔會主委陳以真以及「動保立委」林岱樺、田秋堇、黃偉哲、鄭麗君、張曉風、林佳龍等也紛紛到場表示支持 ;立委陳學聖、丁守中、蘇震清、王進士、蕭美琴、蘇清泉、劉建國等也派代表出席,表達對動保法修法的重視及支持。知名主播顧名儀更是現身力挺,不僅親自上場擔任主持人,也期盼藉由這次機會,呼籲大家展現包容心,尊重流浪生命。

今日在台北市NGO會館,由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貓狗人協會共同舉辦 “2012年台灣流浪動物宣言發表"活動,眾多名人、立委紛紛到場表示支持。現場播放了流浪動物處理過程的影片,從捕捉、收容到最後安樂死的過程,每一個畫面都讓人心痛不已。而影片播放的同時,來賓一一獻花悼念枉死的獸魂,藉此突顯政府在流浪動物捕捉上毫無門檻,導致許多無害、親人的貓狗,甚至家犬,都因此受害而枉死在政府的安樂毒針下。活動中導演侯孝賢代表宣讀"流浪動物宣言",並帶領來賓一同蓋上手印,表示支持修法保障流浪動物生存權利。動保團體表示,政府應站在保護動物的立場,不要一再捕捉撲殺,讓流浪生命無辜慘死。「要解決氾濫的捕犬及收容,以及流浪貓狗問題,動保法修法勢在必行。」

根據資料統計,2009年一共有127,710隻犬隻慘遭政府捕捉,其中42,819隻並非流浪狗,等於有34%被捕捉的很可能是家犬;而遭到人道撲殺(安樂死)就有11%不是流浪犬隻,「這些狗狗很可能是某個主人的寶貝,卻因為我國動保法毫無門檻的捕捉方式,慘死在收容所。而台灣的家犬植入晶片的比率偏低,等於狗狗只要出了家門,對捕犬隊而言,他們與法律上的遊蕩犬隻是畫上等號的,都是可以捕捉的。」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表示,即便是流浪狗,許多在河濱或是人煙稀少的地方生活,並沒有對居民造成環境影響,政府仍要以趕盡殺絕的政策淨空這些流浪狗。13年來全台共捕捉125萬3138隻犬貓,人道撲殺就高達70%,其中還有15萬隻是不明原因死亡。政府毫無道理的濫捕,甚至捕捉大量無害的幼犬貓,但其撲殺的理由卻是"收容所太過擁擠"。捕捉、撲殺很明顯的並沒有真正降低流浪動物數量,政府應該要改變策略,並與動保團體及大眾一起合作,才能夠提升我國對於動物的保護。十幾年來,有一百多萬隻狗貓進了收容所,「台灣收容所環境惡劣且往往過於偏僻,開放時間又太短,造成認養率偏低,這些貓狗進去了,往往無法活著出來。」

台灣貓狗人協會召集人黃泰山說,官方曾表示,為了防止流浪狗追車咬人等等,「預防性捕犬」是必要措施。但根據統計,2007年~2010年四月,全台捕捉了41萬1869隻狗,而其中咬人的只有775隻,等於咬傷人的僅占0.18%。為了預防1.8隻的狗咬人,政府就要捕捉1000隻的狗狗。「這些數字裡面還包含不小心被捕捉的家犬、剛出生的幼犬。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枉縱一狗。」他表示,政府可以如此毫無節制的捕捉流浪狗,全因我國的動保法未將流浪動物納入保護範圍,以及沒有相關捕犬門檻的規定。』

到場表示支持的綜藝大姐大藍心湄一直以來都很關心流浪動物的保護。   她說“演藝圈很多人都非常愛護動物,也很期待政府可以想出更好的方法來幫助動物,而不是撲殺或驅趕牠們。” 歌手陳嘉唯,蔡詩芸,與陳芳語分別指出在國外人民與政府對於動物的重視,她們希望台灣政府也可以多向國外學習,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並多多教育大眾關於動物保護的重要性。歌手大支自己也養了許多流浪貓,看到這麼多受苦的流浪動物實在很不忍,他希望民眾可以和平的與流浪動物共處,不要去傷害牠們。

動保團體表示,這麼多的悲劇不斷發生,但真正保護動物的業務上,政府態度卻始終消極:虐待案件層出不窮;兔、鼠、鳥等寵物的販售無法可管;黑心繁殖場的控管上也漏洞百出,像是被繁殖場利用殆盡後的狗狗可以一批批的被丟到收容所 “合法棄養"。「動保法不修改,主管機關又被動,問題不斷發生,任何人都莫可奈何。」他們強調,政府應更積極推動修法,才會有更有力的「工具」,增加主管機關在執法上的強度。他們表示,政府應加強動物福利政策及教育宣導,並提高棄養、虐待、非法繁殖罰則,以及鼓勵民間動保團體在執行TNR(誘捕、節育、原放)…等等協助,以達到真正保護動物並減少流浪動物產生的目的,「不要只在捕犬與撲殺時才開始變得“積極”。」

動保法旨在保護動物,但現在卻因為其中太多漏洞,動物生命往往因政府的怠惰被犧牲踐踏,動保團體與在場名人、立委共同呼籲政府,應重新審視動物保護政策,望藉由此次活動,讓官方積極面對問題,並正視動保法修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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