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世界時報 CWNTP 應瑋漢】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標示警語

近年來各項傳播科技進步,各類資訊來源非常廣泛也非常迅速,鑑於國人生活水準之提高,物品的買賣已超脫傳統模式,利用網路交易平台為時下交易所流行,對於酒之廣告無論在任何媒體上或網路上,都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網路下單機制,以免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者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者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於廣告之定義,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37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字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導內容之傳播。」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依本法第37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爲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時,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前項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另為避免鼓勵飲酒;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為促銷廣告亦不得有「買一送一」酒類促銷行為。
按稽查實務案例較常違反之態樣如利用宣傳單、DM、雜誌、電視、電腦、招牌、說明簡介等為酒之廣告或促銷,提醒您應標示健康警語及注意刊登面積;不得為網路下單機制,因其涉屬菸理管理法第31條規定;另為避免鼓勵飲酒,廣告亦不得有「買一送一」酒類促銷行為。
因此,花蓮縣政府特別呼籲您若登載菸酒品廣告,請確實遵守菸酒管法之規定,以免觸法而受罰。如發現有疑似不法菸酒或對菸酒管理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菸酒管理專線03-8232743或逕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ta.gov.tw),當竭誠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WNT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